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侵附民,2,2023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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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D000-A110331(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0331A(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被 告 劉嘉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部分,應載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D000-A110331A(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經本院誤載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D000-A110331A(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惟參照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知此等文字顯係誤繕,經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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