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原金訴,19,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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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銘



指定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後,惟因本案尚有其他告訴人未經起訴,而檢察官欲追加起訴,且本案關於法條之適用,尚有疑義,有應待調查事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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