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 年度原金訴字第5 號
112 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翔
指定辯護人 楊大維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志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