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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光輝
指定辯護人 李路宣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大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光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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