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原附民,4,2023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洪姿蘭

被 告 王郁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洪姿蘭對被告王郁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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