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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陳品齊
被 告 陳念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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