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單禁沒,105,2023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夆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夆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3.21公克、總淨重2.265公克、驗餘總毛重3.164公克),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該案查扣之米黃色粉末5包(總毛重3.2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因外觀顏色一致,隨機取1包分析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該包驗餘淨重為0.441公克),有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2號第12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衡情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
名稱 數量 備 註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米黃色粉末(總毛重3.21公克、總淨重2.265公克、取樣0.04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5只 5包 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