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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焜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参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焜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86公克,驗餘淨重0.083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3日釋放,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總淨重0.086公克,驗餘淨重為0.08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乙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二分局深澳坑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物品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7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一級毒品,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海洛因,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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