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單禁沒,133,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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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競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7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1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3日釋放,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4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扣案粉塊狀物品1包(驗餘淨重1.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等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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