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單禁沒,171,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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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7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9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瑋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9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第98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共4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2項、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下述㈠部分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日釋放出所;

又分別於下述㈡、㈢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先後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檢察官認被告於㈡、㈢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亦為前揭㈠部分執行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就下述㈠、㈡、㈢部分,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9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第98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㈠、109年11月10日22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翌(11)日21時35分許,在東暖停車場(址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為警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111年6月30日上午某時許,在基隆市○○街00巷0弄00號,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10時許,在上址內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等物,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於111年11月25日6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11月25日14時1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扣得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該公司111年7月1日、同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0.264公克)。
2 白色透明結晶3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38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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