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單禁沒,172,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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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春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2年度毒偵字第65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玖陸肆公克及零點玖伍玖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春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964公克及0.95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各為0.964公克及0.959公克),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4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基檢112毒偵655卷第119頁),足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無疑,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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