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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含無法與前揭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世偉(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26公克,驗餘淨重0.021公克;
含無法與前揭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個)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0年12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足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無訛,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26公克,驗餘淨重0.021公克)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
是聲請人聲請就前揭毒品暨與之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個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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