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明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4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重量零點零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重量零點零玖玖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明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重量0.0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重量0.099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得之白色粉末、白色透明結晶各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海洛因驗餘重量0.0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重量0.099公克)等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第四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本院搜索票、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與現場照片及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9月20日出具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編號DAB2941-1、DAB2941-3)附卷可佐(參111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卷第29頁、第33頁、第35-41頁、第49-53頁、第213頁、第191頁)。
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怡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