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單禁沒,8,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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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明





基隆市○○區○○街000○0號 基隆市○○區○○○路000號 基隆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6、409、410、4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共玖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6、409、410、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6、409、410、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施用所餘之第二級毒品一情,已據被告供述明確,而扣案物經送鑑定,報告均顯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且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前開之包裝袋共9只,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屬違禁物無訛,應均依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編號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案物 毒品鑑定報告 1 110年8月7日17時1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前 甲基安非命1包(驗餘淨重0.68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2 110年9月10日0時5分許 基隆市七堵區永富路與崇禮街交岔路口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3 110年9月19日16時30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5.3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4 110年11月21日21時30分許 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4樓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7.489公克、7.168公克,驗餘純質淨重13.976公克、2.61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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