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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偵續字第2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政義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3月9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5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證明均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3月9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5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2年3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
㈡而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及中譯文、編號AA/08/441/F6031號之進口報單、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上開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足認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編號 註冊商標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扣案物品及數量 ⒈ 00000000 美商瑪寶凱瑞特公司 ①塑膠陀螺玩具10箱(720個) ②塑膠飛碟玩具12箱(1296個) ⒉ AVENGERS 00000000 ⒊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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