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SI ANDRIANI (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82號、111年度偵字第4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紙菸3,264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SI ANDRIANI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1年度偵字第440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7240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惟該案查扣之紙菸3,264支,係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菸酒管理法第57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440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7240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期滿報結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
該案查扣之紙菸3,264支,核屬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