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單聲沒,76,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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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弘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參玖捌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11年8月24日14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7樓查獲被告黃弘宇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6398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弘宇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6、4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吸食器具1組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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