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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邦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壹捌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邦彥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620公克、驗餘淨重0.0618公克),經送鑑定後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為警執行搜索並查扣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620公克、驗餘淨重0.0618公克,含包裝袋1只),上開扣案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456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鑑驗報告單、現場與扣案物品照片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於111年12月29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可稽。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二級毒品,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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