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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尚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72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品兒童上衣玖佰貳拾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仿冒品兒童上衣922件,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扣案之兒童上衣922件之圖案,經美商H D 李公司(THE H.D. LEE COMPANY, INC.)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現仍均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多種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兒童上衣922件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亦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
上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檢察官聲請就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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