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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上人
指定辯護人 黃靖騰律師
指定辯護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就選任程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有應不選任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候選國民法官應不選任。
理由
一、附表所示經勾選列舉之候選國民法官,依表列事由,應不予選任。
二、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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