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基簡,1007,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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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欣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9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欣吟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2、3行所載之犯罪時間,應補充更正為「112年4月9日17至18時之某時許」

(二)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

二、論罪科刑:

(一)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

是核被告謝欣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之前案紀錄(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足認其自制力薄弱,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

併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暨衡酌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述從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偵卷第7頁受詢問人欄、第21頁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欄」、「婚姻狀況欄」);

暨其所為係戕害自身健康,並未直接侵害他人法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與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犯罪心態實與一般刑事犯罪本質不同,應側重醫學治療與心理矯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以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903號
被 告 謝欣吟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6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欣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仍不思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3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2年4月9日18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朋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再以火點燃香菸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於112年4月10日16時22分許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欣吟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1紙 3.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紙 被告於上開時間,施用海洛因之事實。
3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觀察勒戒之事實。
二、核被告謝欣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照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蕭叡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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