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基簡,698,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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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進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進益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證人楊温菊妹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藍進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受允許侵入告訴人趙尉然之住宅,影響他人居家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非無反省之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貧寒之經濟狀況(偵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患有肝惡性腫瘤之身體狀況(偵卷第61頁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53號
被 告 藍進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進益與趙尉然素不相識。
詎藍進益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10時15分許,未經趙尉然同意,徒手解開趙尉然位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2樓住處鐵窗上之鐵絲,並開啟該處鐵窗後,無故進入上址屋內。
嗣經趙尉然察覺後旋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趙尉然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進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趙尉然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 筱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 承 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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