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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廖敏俊
被 告 許家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家軒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46號),經原告廖敏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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