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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吳文宇
被 告 張菁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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