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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江泳錡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徐誱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836號(原112年度易字第30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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