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撤緩,5,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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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民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2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民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民瑋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於109年3月19日判決確定在案。

竟於緩刑期內即109年9月6日因故意更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7月26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9月8日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之確定日期為111年9月12日)。

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2月5日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於109年3月19日判決確定在案。

復於緩刑期內即109年9月6日因故意更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7月26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9月12日確定(聲請書記載確定日期111年9月8日,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之確定日期為111年9月12日)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洵堪認定。

從而,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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