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簡上附民,1,2023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佳穎

被 告 葉惠忻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簡上字第109號竊盜案件(原審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8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惠忻因竊盜案件,經原告蔡佳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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