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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嘉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嘉銘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且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97號(下稱原裁定)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惟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55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之執行案件,有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所定「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之情形,致原裁定之基礎已有變動,爰就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而上開案件,嗣經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並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又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嗣於109年5月19日確定,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換發109年度執更字第553號指揮書乙節,亦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證。
然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後,未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況前揭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68號裁定,確定日期在原裁定確定之前,尚非原裁定確定後始發生之異動情形,非屬原裁定確定後致原裁定之裁定基礎變動之原因。
綜上,聲請人聲請本院就業經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另定其應執行之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4日 108年3月16日 108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90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90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9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17日 109年2月17日 109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063號(編號1至9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9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9日 108年5月9日 108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90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90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9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17日 109年2月17日 109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063號(編號1至9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9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90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955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9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7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321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17日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063號(編號1至9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9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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