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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仲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仲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仲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5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②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受刑人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06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接續在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8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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