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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添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添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添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927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苗簡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02號、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5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87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確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
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53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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