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聲,530,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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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遠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其中如附表編號1、2、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4、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依其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4、6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3月、3月、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6日 109年6月26日、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3日、109年9月16日 109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49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605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45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92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7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6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45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92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7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5月18日 110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1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9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98號 編號1至4業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7日 109年9月4日 109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11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82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35號 111年度易字第515號 111年度易字第5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2年2月24日 112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35號 111年度易字第515號 111年度易字第51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73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6號 編號1至4業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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