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聲,607,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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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德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德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德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期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5日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年7月24日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8年2月26日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 1750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 1750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 921號 判決 日期 107/12/06 107/12/06 108/06/27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 1750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 1750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 921號 確定 日期 108/04/15 108/04/15 108/08/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07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07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21號 (編號1-2經基隆地院107年基簡字第17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1-5基隆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180號定應執行刑1年3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8日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8年2月18日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年11月間某日~107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4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 665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 6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81號 判決 日期 108/04/30 108/04/30 112/01/31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 665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 6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81號 確定 日期 108/09/02 108/09/02 112/03/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80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80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7號 (編號4-5基隆地院108年基簡字第6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5基隆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180號定應執行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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