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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嘉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嘉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嘉佑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5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0日至8月7日 108年8月24日 108年10月5日 108年10月20日至21日 108年10月22日 108年8月12日至13日 108年10月20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7月19日 110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0號等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4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4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5月26日 111年9月2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4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4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77號 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經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928號駁回抗告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7日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9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7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12月14日 112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7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2月14日 112年5月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3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6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8號 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經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928號駁回抗告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9日 110年12月3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2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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