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聲,634,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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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琮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琮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琮鈺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黃琮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8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4日 112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274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2年3月27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3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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