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聲,645,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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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
被 告 陳昇佑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昇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昇佑(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嗣被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基簡字第1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6號裁定,與其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於112年6月9日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期間被告亦非在監執行或在所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矯正簡表、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

且本院裁定之時受刑人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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