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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晧隆
送達代收人: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邱雅郡律師)具 保 人 張涵涵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涵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涵涵因被告楊晧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0年刑保工字第5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繳納保證金3 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督促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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