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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于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于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後,在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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