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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正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04號、第811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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