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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璟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璟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璟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嗣於同年4月27日經由法務部○○○○○○○○○○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靖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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