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星
陳振富
黃昇揚
林文來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富貴律師
陳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星、陳振富、黃昇揚、林文來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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