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訴,365,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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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昌




指定辯護人 楊適丞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666、10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事 實

一、陳正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竟以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作為聯絡工具(僅附表一編號4至10、12、16、17部分),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以如編號1至17所示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耀光、陳星光、顧中興、徐沛珍及王雄龍等人共17次以牟利。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陳正昌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他590卷第171至174頁、第257至258頁,偵8666卷第21至27頁、第29至36頁、第199至200頁、第205至215頁、第252至255頁,本院卷第65至74頁、第107至119頁),經核與證人張耀光、陳星光、顧中興、徐沛珍、王雄龍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590卷第140至142頁、第125至130頁、第181至184頁、第199至202頁、第219至221頁、第231至233頁,偵8666卷第125至130頁,偵10450 卷第109 至111 頁、 第113至117頁、第157頁、第159至168 頁、第193至195頁、第197 至202頁、第230 至205 頁、第223至225 頁、第227至231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本院通訊監察書存卷可參(見他590卷第5至14頁,偵10450卷第253 至259頁、第261至275頁、第289至297頁),及前述三星牌手機1支扣案可佐,堪認無訛。

足以佐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

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高度風險之理。

經查,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我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這17次是賺一些價差等語(見本院卷第119頁),則被告各次藉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以從中牟利之意圖,至為明確。

㈢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7罪)。

㈡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17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次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認罪,業如前述,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辯護人雖以:被告於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即綽號「小楊」之人,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然據本院函詢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據覆以:被告雖有於警詢時供出上游「小楊」,惟無法鎖定交通工具,且被告所供「小楊」特徵籠統、綽號大眾,未有相關年籍資料,故並未依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上游販毒之相關事證等語,有第二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黃瑜芬之職務報告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3頁),是本案尚無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㈤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再者,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本案被告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頻率雖高達17次、然對象僅有5人,歷次販出價量不高,被告同時亦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顯見屬吸毒者間互通有無,從中賺取微利之交易型態,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無從與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相提並論,對社會之危害稍低,再者被告因從小罹患小兒麻痺導致肢體障礙,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5頁),本屬社會弱勢族群,倘就被告論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減刑後之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就本案情形均未免過苛,本院認被告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堪憫恕,爰就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被告就本案犯行均有2 種以上之減刑事由,應依序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戕害他人身心健康甚鉅,竟販賣予友人並藉以牟利,除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外,所為亦足助長毒品氾濫並增加施用毒品之人口,而染上吸毒者為索得吸毒之資金,甚至涉險而為竊盜、搶奪等財產犯罪,後續衍生之治安問題更係社會安寧之重大隱憂。

惟被告就本案全部犯行皆已直認無訛,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6頁)、因小兒麻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如前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具體審酌被告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行為侵害之法益相同、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就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係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4至10、12、16、17部分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各次所得價金,分別如附表一所示,皆已為被告收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因均未據扣案,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及罪刑表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販賣毒品行為方式、數量及價金 主文 1 112年7月某不詳時間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張耀光 陳正昌積欠張耀光金錢,張耀光於左列時地與陳正昌會面,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將價值5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耀光用以抵債。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7月某不詳時間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張耀光 陳正昌積欠張耀光金錢,張耀光於左列時地與陳正昌會面,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將價值1,0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耀光用以抵債。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張耀光 陳正昌積欠張耀光金錢,張耀光於左列時地與陳正昌會面,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將價值1,500元,約0.63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耀光用以抵債。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2年6月15日晚間9時44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 陳星光 陳星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至晚間9時44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通訊軟體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3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陳星光。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2年6月24日凌晨1時17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陳星光 陳星光於112年6月24日凌晨1時17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通訊軟體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約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陳星光。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顧中興 顧中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5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顧中興。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 基隆市信義區信義市場某處 顧中興 顧中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5分至下午5時42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2,0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顧中興。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2年7月19日晚間11時39分許 基隆市中山區壽山路圓環 顧中興 顧中興於112年7月19日晚間11時4分至晚間11時39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顧中興。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2年8月8日21時34分許 基隆市中山區壽山路圓環 顧中興 顧中興於112年8月8日21時34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顧中興。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2年8月13日上午11時21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顧中興 顧中興於112年8月13日上午10時57分至上午11時21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5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顧中興。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顧中興 顧中興與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由陳正昌將價值2,0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顧中興。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4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徐沛珍 徐沛珍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4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5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徐沛珍。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徐沛珍 徐沛珍與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由陳正昌將價值5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徐沛珍。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徐沛珍 徐沛珍與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由陳正昌將價值5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徐沛珍。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12年8月9日凌晨2時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徐沛珍 徐沛珍與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由陳正昌將價值5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徐沛珍。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12年6月22日晚間7時43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協和發電廠門口 王雄龍 王雄龍於112年6月22日晚間7時43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2,0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王雄龍。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協和發電廠門口 王雄龍 王雄龍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4分至下午3時25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正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陳正昌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2,000元,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王雄龍。
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插置友人陳文璞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陳正昌販賣第二級毒品相關通訊軟體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 通話方向、對象 通話對象及內容 卷頁 所涉犯罪事實 1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 陳星光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 陳星光:你在哪裡? 陳正昌:我在我家 陳星光:你沒有出去喔? 陳正昌:沒有啊,我等一下要出去啊 陳星光:你要過去「阿順」(音譯)那 喔? 陳正昌:我回來了啦 陳星光:回來了喔?那我下去找你 陳正昌:我現在家裡有人 陳星光:家裡有人? 陳正昌:對啊,等一下我要出去啊 陳星光:你等一下要去哪裡?你不是要去 「阿成」(音譯)那? 陳正昌:三樓三樓安樂社區,對啦對啦 陳星光:昌仔 陳正昌:怎樣啦? 陳星光:你那要錢嗎? 陳正昌:我沒有漲價了,我都交出去了 陳星光:都交出去了? 陳正昌:對啊,好啦 偵8666卷第55至57頁 附表一編號4 112年6月15日晚間9時44分 陳星光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 陳星光:你在外面喔? 陳正昌:嘿啊 陳星光:你還在外面跑? 陳正昌:你說啊,你要幹嘛? 陳星光:你有過去「阿成」(音譯)那邊 嗎? 陳正昌:有啊,回來了,離開了啊 陳星光:你離開了? 陳正昌:嘿啊 陳星光:你拿錢過去給他喔? 陳正昌:嘿啊 陳星光:(語意不詳) 陳正昌:嘿啦! 陳星光:吼,不簡單呢 陳正昌:嘿,怎麼說? 陳星光:你回來了喔? 陳正昌:嘿啊 陳星光:你..你身上有嗎?你等一下來我 家一下 陳正昌:好啊,我這邊在下與 陳星光:哪有下雨 陳正昌:有啊小雨 陳星光:對啊沒有雨啊,我剛剛才從健民 街出來而已 陳正昌:你找我幹嘛? 陳星光:蛤? 陳正昌:你找我喔?要幹嘛? 陳星光:嘿啦! 陳正昌:好啦,我過去啦 2 112年6月24日凌晨1時17分 陳星光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 陳星光:阿昌 陳正昌:嗯? 陳星光:要去拿東西? 陳正昌:過去哪裡? 陳星光:財神那邊 陳正昌:我沒有車子 陳星光:你沒有車子? 陳正昌:恩 陳星光:吼,那麼辦 陳正昌:阿你的機車勒? 陳星光:你打給阿成(音譯)跟他說那 個...那個...那個,你錢匯給他 了嗎? 陳正昌:我給他了啊 陳星光:蛤 陳正昌:我給他了 陳星光:你給他了喔? 陳正昌: 嗯,我後面還有拿一個是我個 人的 陳星光:什麼啦? 陳正昌:我還有拿一個是我個人的 陳星光:ㄟ 陳正昌:對啊,阿你的那兩個我已經處理 好了 陳星光:什麼? 陳正昌:我已經拿匯好了 陳星光:算現在我要拿半個給你就對了? 陳正昌:沒有,阿對啦,對啦,你聽得懂 我的意思嗎? 陳星光:我還要拿半個給你? 陳正昌:不用啦,你拿1000給我 陳星光:我拿1000給你我要自己做 陳正昌:對啊,這樣就對了 陳星光:(未講話) 陳正昌:喂、喂、喂 偵8666卷第91至93頁 附表一編號5 3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 顧中興:阿昌,你打給我? 陳正昌:對啊,昨天啊!你都沒接 顧中興:沒有啦!你打給我一下啦 陳正昌:好啦好啦 偵8666卷第39頁 附表一編號6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怎樣? 顧中興:喂! 陳正昌:長話短說,長話短說 顧中興:唉!現在500,有辦法處理嗎? 陳正昌:過來過來 顧中興:哪裡?家裡喔? 陳正昌:過來這裡 顧中興:馬上到馬上到 4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5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顧中興:你那邊還有多少錢啊?你就愛買 東西ㄝ,買這些有的沒的,有夠 嗎? 女聲:你花很少嗎?現在好啊好啊 顧中興:好是怎樣 女聲:不要再完遊戲喔 顧中興:我沒玩,沒人接 (陳正昌接電話) 陳正昌:喂? 顧中興:喂你打給我 偵8666卷第41至43頁 附表一編號7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5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 顧中興:喂你打給我 陳正昌:好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6分 陳正昌0000000000→顧中興0000000000 顧中興:喂? 陳正昌:喂安那? 顧中興:阿能弄一支嗎? 陳正昌:好你人在哪? 顧中興:蛤? 陳正昌:你人在哪 顧中興:信義市場這 陳正昌:好我等等打給你 顧中興:差不多多久? 陳正昌:一點時間而已,我現在要騎過去 那 顧中興:一點時間而已,我現在要騎過去 那 陳正昌:好啦好啦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2分 陳正昌0000000000→顧中興0000000000 顧中興:喂? 陳正昌:我現在在法院這邊我過去 顧中興:你幾個? 陳正昌:換一下啦我現在拿過去給他 顧中興:阿你要在市場那邊嗎? 陳正昌:哪裡市場?信義市場門口嗎?就 上次等的那邊 顧中興:好啦好啦我現在下去 5 112年7月19日晚間11時4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顧中興:喂? 陳正昌:嘿 顧中興:喂?阿昌喔? 陳正昌:嘿你好 顧中興:那個我剛從高雄回來,1張啦 陳正昌:1張喔,你人在哪裡? 顧中興:蛤? 陳正昌:你人在哪裡? 顧中興:我在祖普壇這邊,信二街網球場 那邊上去 陳正昌:嗯 顧中興:圓環?圓環那邊 陳正昌:我知道,我馬上去處理,再打給 你 顧中興:好 偵8666卷第45至47頁 附表一編號8 112年7月19日晚間11時24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我要過去了 顧中興:蛤? 陳正昌:你說主普壇第一個圓環那邊嗎? 顧中興:在哪裡? 陳正昌:我等一下過去啊,主普壇那邊 喔? 顧中興:嘿嘿嘿 陳正昌:我到圓環再打給你啦 顧中興:新的主普壇你知道? 陳正昌:就是那個中正公園上去嗎 顧中興:對對對 陳正昌:對的主普壇是在哪裡?靠近哪 裡? 顧中興:對啦,成功國中在上去那邊有沒 有 陳正昌:好啦好啦,我等一下到了打給你 啦 顧中興:好 112年7月19日晚間11時39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真的要過去了啦,在路上了 顧中興:我在這邊等你了 陳正昌:好好好現在過去 顧中興:還有多久啦 陳正昌:現在啦現在啦 顧中興:還要多久會到? 陳正昌:再15分鐘 顧中興:蛤?15分鐘? 陳正昌:嘿嘿 顧中興:嗯 6 112年8月8日晚間9時34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顧中興:喂?阿我打給你叫你來你怎麼沒 接? 陳正昌:你又不是用你的手機我不知道啦 顧中興:是喔靠邀剛剛沒有來,阿不然你 現在可以過來嗎? 陳正昌:你在哪? 顧中興:我家啊,還是我過去? 陳正昌:蛤? 顧中興:我過去 陳正昌:好啦我過去啦 顧中興:好啦你過來,沒阿你要多弄一些 嗎?我弄給你啊剩沒有多少,你 多弄一些 陳正昌:你說怎樣? 顧中興:我說看你要不要多啦 陳正昌:沒啦我現在今天沒有那種 顧中興:好啦好啦這樣你來 陳正昌:好啦 偵8666卷第49頁 附表一編號9 7 112年8月13日上午10時57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 顧中興:你打給我 陳正昌:好 偵8666卷第49至53頁 附表一編號10 112年8月13日上午10時58分 陳正昌0000000000→顧中興0000000000 顧中興:昌啊 陳正昌:嘿 顧中興:你現在身上 (斷訊) 112年8月13日上午11時20分 顧中興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沒聲音) 112年8月13日上午11時21分 陳正昌0000000000→顧中興0000000000 陳正昌:喂?阿你打給我喔?喂?喂 顧中興:有聽到嗎? 陳正昌:有啊有啊,你講 顧中興:我現在500過去,有還是沒有? 陳正昌:有啦 顧中興:有齁?不要讓我白跑耶 陳正昌:好好好 8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4分 徐沛珍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 徐沛珍:喂?我現在過去還是怎樣? 陳正昌:什麼啊? 徐沛珍:我現在過去?你那邊還有沒有? 陳正昌:怎麼說?怎麼說? 徐沛珍:我處理,我處理啊 陳正昌:怎麼說啊? 徐沛珍:我處理 陳正昌:怎麼說? 徐沛珍:一粒 陳正昌:好啦好啦過去 徐沛珍:我現在過去 偵10450號卷第210頁 附表一編號12 9 112年6月22日晚間7時43分 王雄龍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王雄龍:喂 陳正昌:喂 王雄龍:你很不知道滿足,你知道嗎 陳正昌:安納,拍謝拍謝 王雄龍:不是啊,跟你說10號領錢沒有 錯,但我也沒有必要借你啊,你 一直扣 陳正昌:沒有啦 王雄龍:扣到我快要離婚了 陳正昌:拍謝啦,拍謝啦 王雄龍:真的齁,我不給你接一定有原因 陳正昌:喔好啦,對不起啦 王雄龍:現在怎樣啦 陳正昌:來家裡講,過來家裡講 王雄龍:過去你家?危險嗎?我有喝酒 陳正昌:阿不然你人在哪 王雄龍:我跟你說我現在人在我家,但是 你工具要借我一下,我工具丟在 旁邊水溝,我明天早上再去撿 陳正昌:喔好 王雄龍:你工具要帶來借我喔 陳正昌:我會過去啦 王雄龍:我跟你講,我跟你拿2,多少啦 陳正昌:兩個喔? 王雄龍:蛋啦 陳正昌:蛋啦 王雄龍:你機掰啦,我上次也不夠,我秤 過了,沒關係 陳正昌:有啦 王雄龍:有啦,我跟你說我一張借你,你 不要給我囉嗦 陳正昌:好啦,見面講見面講,我過去, 一樣那邊巷子底那邊嗎 王雄龍:電廠這邊電廠這邊 陳正昌:好巷子底,巷子底 王雄龍:我電話不帶喔 偵10450號卷第239至240頁 附表一編號16 1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4分 王雄龍0000000000→陳正昌0000000000 陳正昌:喂? 王雄龍:喂!你人在哪裡? 陳正昌:我現在要去頭家那邊,你講 王雄龍:哪裡? 陳正昌:要去找老闆啦 王雄龍:(語意不清) 陳正昌:我現在要去街上啦 王雄龍:哪時會回來? 陳正昌:等一下等一下馬上回去 王雄龍:喔好好 陳正昌:阿你要怎樣講? 王雄龍:啊2啊 陳正昌:好好好 偵10450號卷第246頁 附表一編號17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 陳正昌0000000000→王雄龍0000000000 王雄龍:喂? 陳正昌:10分鐘到,10分鐘你那邊 王雄龍:你家那邊嗎? 陳正昌:沒有啊!你家,我在你家巷口,1 0分鐘 王雄龍:在哪裡? 陳正昌:你家啦,你家啦 王雄龍:好啦好啦 陳正昌:10分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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