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5號、第96號、第97號、第98號、第99號、第140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239號、第3026號、112年度偵字第4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