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金訴,318,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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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113年8月30日宣判。

茲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甫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本院認就新法之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求正確適法之裁判,保障當事人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傳喚(提訊)被告,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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