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113年8月30日宣判。
茲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甫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本院認就新法之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求正確適法之裁判,保障當事人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傳喚(提訊)被告,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