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金訴,484,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可晴




選任辯護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江可晴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