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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10號、第911號、第912號、第913號、第914號、第915號、112年度偵字第10747號、112年度偵字第1118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02號,113年度偵字第1517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4號、第12489號,112年度偵字第10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雅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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