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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楊幸娟
被 告 黃芳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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