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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
原 告 施畯助
訴訟代理人 彭建亮
謝秉紘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康錦雲
上列被告康錦雲因犯竊佔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9號),經原告施畯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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