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張薴月
被 告 胡仁傑
謝宗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1號(由112年度金訴字第304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