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07號
原 告 王秀珠
被 告 月國龍
蘇世昌(即蘇樟之承受訴訟人)
盧秋美(即蘇樟之承受訴訟人)
陳致偉
陳明傑
王采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月國龍、蘇樟、陳致偉、陳明傑、王采翎等人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判決諭知此部分被告月國龍、陳致偉、陳明傑、王采翎等人無罪,被告蘇樟公訴不受理在案。
惟因原告起訴時即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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