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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44號
原 告 江武俊 (年籍資料詳卷)
送達代收人 蔡騏安 (地址詳卷)
被 告 劉 員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香諄
上列被告劉員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員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劉員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有罪在案,而被告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中之被告,然係劉員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屬有據。
又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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